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花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趙麗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趙震
- 兼輔助人
- 趙惠妹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本院115年度花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花簡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本院115年度花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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