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林小字第二三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林小字第二三號
- 原告
- 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民強
- 訴訟代理人
- 邱莉莉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記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壹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向原告申請使用甲○○○○百貨公司消費記帳卡,並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持上述消費記帳卡消費合計三萬元,依約被告應於消費後次月十五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則應按日計付萬分之五點四之延滯利息,距原告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償還積欠之記帳卡費三萬元等語;被告則以並未向原告申請記帳卡,資為抗辯
二、經查:系爭之記帳卡申請書係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申請,且係「乙○○」親自申請,有申請書一紙可參,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請被告親書簽名及記帳卡內之文字、數字,顯均與記帳卡之「乙○○」筆跡顯不相符,有勘驗筆錄一份在卷可佐,原告就此亦表示不爭執,則本件記帳卡既非被告申請,兩造間自無何契約關係存在,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三萬元,即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本件訴訟費六百六十一元,(裁判費三百元、送達郵費三百十一元),由原告負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