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花小字第一0三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花小字第一0三號
- 原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新枝
- 訴訟代理人
- 唐與璿
- 被告
- 慶譽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修躉
- 訴訟代理人
- 陳碧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要點原告起訴主張依據買賣暨安裝工程合約書,已依約履行完畢,被告竟不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下同)四萬三千一百元,爰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該等金額。
被告則以已代付予第三人實美公司二萬三千一百元,及因原告工程進落後扣款二萬元,故不必再給付原告任何款項等語置辯。理由要領
一、依被告所提出之請款申請書代工及扣款欄分別記載:第三期扣款二萬三千一百元之原因為被告欲修改升降機之門框,而找實美公司修改,因而「代付實美」(即代原告付款予實美公司),第四期扣款二萬元之原因為「嚴重延期進場扣款」。
二、依兩造簽訂之升降設備買賣合約書第八條約定:「本合約於簽定後若有任何修改,需經甲乙雙方以書面為之,並由雙方簽認。」。被茲告修改門框,並未與原告協商訂有書面,並經雙方簽認,被告雖辯稱實美公司係原告公司工地主任找來的,惟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將該筆被告給付實美公司之款項,轉嫁由原告負擔。
三、被告第四期扣款二萬元之原因為「嚴重延期進場扣款」,亦未為任何舉證,自不足採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詹 益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