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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花小字第一0三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花小字第一0三號

原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訴訟代理人
唐與璿
被告
慶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修躉
訴訟代理人
陳碧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要點原告起訴主張依據買賣暨安裝工程合約書,已依約履行完畢,被告竟不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下同)四萬三千一百元,爰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該等金額。

被告則以已代付予第三人實美公司二萬三千一百元,及因原告工程進落後扣款二萬元,故不必再給付原告任何款項等語置辯。理由要領

一、依被告所提出之請款申請書代工及扣款欄分別記載:第三期扣款二萬三千一百元之原因為被告欲修改升降機之門框,而找實美公司修改,因而「代付實美」(即代原告付款予實美公司),第四期扣款二萬元之原因為「嚴重延期進場扣款」。

二、依兩造簽訂之升降設備買賣合約書第八條約定:「本合約於簽定後若有任何修改,需經甲乙雙方以書面為之,並由雙方簽認。」。被茲告修改門框,並未與原告協商訂有書面,並經雙方簽認,被告雖辯稱實美公司係原告公司工地主任找來的,惟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將該筆被告給付實美公司之款項,轉嫁由原告負擔。

三、被告第四期扣款二萬元之原因為「嚴重延期進場扣款」,亦未為任何舉證,自不足採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詹 益 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但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湯 文 章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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