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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花小字第二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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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陳淑媛

  • 當事人
    甲○○○○馬力企業社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花小字第二四六號 原   告 甲○○○○馬力企業社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將車牌號碼LF六八一五號 小貨車送交原告修理,迄同年四月二十八日業已修復,合計費用七萬九千九百七 十四元,經原告多次催請被告付款取車,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提出結帳 單、對帳單、存證信函各一紙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書狀作聲明或主張,以供本院參酌,經審酌原告之陳述及其提出之證據 ,本院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修繕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積 欠之修車費七萬九千九百七十四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一千零四十四元(裁判費八百零一元、郵務送達費二百四十三元 )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 淑 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但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李 閔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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