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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花勞小字第二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花勞小字第二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甲○○
被告
歐速理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花蓮區中心
法定代理人
蕭美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但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湯 文 章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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