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花勞小字第二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花勞小字第二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被告
- 歐速理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花蓮區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蕭美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