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小字第三六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雅敏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花小字第三六號

原告
甲○○○○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順和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貳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徐 宗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 雅 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