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四二八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朱光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四二八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執有原告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系爭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係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月四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坐落花蓮縣吉安鄉○○段三一六、三一七地號之土地及其上建物建號二五五號,即門牌號碼花蓮縣吉安鄉○○路五六八號之房屋,總價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其中自備款四百萬元,銀行貸款六百萬元,而用以支付買賣價金所簽發之本票。詎原告給付被告五百七十三萬四千五百元後,始發現被告竟將系爭房地向地下錢莊設定高達七百二十萬元之抵押權,而未依約向銀行辦理尾款六百萬元之貸款,是以上述二者之金額合計,原告實際上已負擔超過一千萬元之債務,為此求為判決確認系爭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且鈞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六三六六號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被告則以其實際上收受之金額為五百三十萬元,其中二百五十萬元為自備款,其餘二百八十萬元則為支付貸款之本金及其百分之十之利息,系爭契約並未約定須向銀行貸款,且有約定貸款須付百分之十之利息,原告之主張並不可採等語資為抗辯。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買賣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委託書及收據等件為證,固堪信為真實,惟系爭房地買賣總價既為一千萬元,縱令依原告之主張亦僅給付被告五百七十三萬四千五百元,尚有四百二十六萬五千五百元未予給付,則系爭本票既係為支付買賣價金而簽發,自仍應認其原因債權尚屬存在。但其中編號二之八十二萬元本票債權,因被告已同意將其折抵購買原告開設之「吉野香」自助餐店內所有之一切生財器具、家具、冷氣及桌椅等,有原告所提買賣契約書一件在卷可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份債權自應認已不存在。從而,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債權均不存在等情,就其中編號一十四萬元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就編號二八十二萬元之債權部分,則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雖主張系爭房地遭被告擅自設定高額抵押權予訴外第三人張墨林及張秀齡,如加計其中之權利負擔已遠逾一千萬元,故其應毋須再為付款等語。然系爭房地迄未過戶予原告,如買賣標的上存有負擔,買受人之原告乙○○自得依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以下之規定向出賣人之被告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惟於其未具體主張特定之權利時,其依買賣契約所負給付價金之義務並不因而消滅。況被告亦自承原告甲○○並未與張墨林有何債權債務關係,則系爭第一順位抵押權當係無主債權附麗之抵押權,其抵押權設定應有塗銷之利益,併此指明。

四、兩造就已支付之買賣價金何者為本金部分,何者為利息部分,利率為何,固發生認知上之差異,除上所述不影響原告尚未支付不足之價金外,系爭契約就此亦明白約定其中三百五十萬元由買受人支付百分之十之利息予出賣人,除此則別無利率之約定,僅於備註欄另約定貸款六百萬元由出賣人之被告負責承貸予買受人之原告乙○○,至於應與何人貸款,利率為何,系爭契約則付之闕如,就此兩造應另循其他程序,本諸誠實信用原則與一般交易慣例為妥適之協議或訴請法院判定之,惟此均不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附此敘明。

五、至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六三六六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為兩造所不爭,原告復依債務人異議之訴求為判決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從而,系爭本票債權就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八十二萬元部分,應認已不存在,原告之請求於此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之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朱 光 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四二八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