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小字第二一五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花小字第二一五號
- 原告
- 甲○○○○統起
- 被告
- 陸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金額新台幣(下同)玖萬壹仟元,惟原告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而被告並未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復依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票款給付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玖萬壹仟元,及自提示日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票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發 票 人 │ │ │ │(新台幣)│ │ │ │ ├──┼─────┼─────┼────┼────┼────────┤ │一 │QY0000000 │91000元 │91.7.31 │91.8.21 │陸光工程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