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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小字第二一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花小字第二一五號

原告
甲○○○○統起
被告
陸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金額新台幣(下同)玖萬壹仟元,惟原告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而被告並未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復依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票款給付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玖萬壹仟元,及自提示日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但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楊 碧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票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發  票  人 │
│    │          │(新台幣)│        │        │           │
├──┼─────┼─────┼────┼────┼────────┤
│一 │QY0000000 │91000元   │91.7.31 │91.8.21 │陸光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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