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小字第三六號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花小字第三六號
- 原告
- 甲○○○○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順和菸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貳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徐 宗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