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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二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
恆聚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耀南

右原告與被告七福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

內,補正被告七福營造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或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法    官 楊 碧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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