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八О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訴訟代理人 鄭寶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城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玖仟陸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陸佰伍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 碧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