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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楊碧惠
  • 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 原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八О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訴訟代理人 鄭寶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城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玖仟陸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陸佰伍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 碧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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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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