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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八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
祖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寶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興糕餅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零肆萬零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二萬零四百零三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叁佰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楊 碧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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