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八四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八四號
- 原告
- 祖香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寶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興糕餅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零肆萬零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二萬零四百零三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叁佰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