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三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三九三號 原 告 順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陸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 碧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