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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四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蘇嫊娟
  • 法定代理人
    王競毅、陳金源

  • 原告
    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天煌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四九八號 原   告 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競毅 被   告 天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源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外,尚有裁判費七千八百七十五元未繳,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二 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蘇 嫊 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徐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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