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七三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郝燮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七三號

原告
名捷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毓宏
訴訟代理人
張秀金
被告
藤瑞珉

        張梅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陸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二人前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六月八日,委託原告出售花蓮縣吉安鄉仁愛段六八三、六八四、六八六、六八七及六九一號等土地,委託價額為每坪新台幣(下同)三千八百元,居間報酬則以委託成交價額之百分之四定之。原告嗣於同年七月十三日已將前開土地售出,買方亦已付清買賣價款,前開土地之產權亦已過戶完畢,惟被告二人遲未依約給付居間報酬,雖屢經原告催繳,但仍未予置理,原告自得依居間報酬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上情,業提出委託銷售契約書及土地買賣契約書為證,已堪認定為真實。被告既與原告訂立前開居間契約,而原告已依約達成居間之義務,故被告自應依系爭居間契約,負給付居間報酬之責任。今被告尚未給付該等報酬,從而,原告自得依據居間報酬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該項請求,應予准許。

四、本院並依職權就本件被告敗訴之判決宣告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法院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郝 燮 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三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