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三年度花簡聲字第八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花簡聲字第八號
- 聲請人
- 陳民宗
- 聲請人
- 謝月鐘
- 相對人
- 建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文夫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二七六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四千一百九十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徐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