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玉簡字第4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玉簡字第41號
- 原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法院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元。原告未於通知補正期間,補納裁判費,不具備起訴程式要件。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 允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