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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蘇嫊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外,尚有裁判費一萬一千八百八十元未繳,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徐 宗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蘇 嫊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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