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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玉簡字第4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郝燮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玉簡字第41號

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清香
被告
甲○○
被告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法院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元。原告未於通知補正期間,補納裁判費,不具備起訴程式要件。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 允 志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路286 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郝 燮 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玉簡字第41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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