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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四年度花簡字第一五九號

給付報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花簡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
更生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通知命原告於七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壹仟壹佰元,該項通知已於九十四年七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 倪 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法 官 楊 碧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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