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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四年度花簡救字第四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花簡救字第四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昱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通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請求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開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源 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造人數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陳 燁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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