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四年度花簡救字第四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花簡救字第四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昱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紹通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請求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開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源 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