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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2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雅敏陳雅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花小字第253號

原告
順益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廖炫舜即悅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95年度花小字第25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白佩尹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零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曾 允 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院書記官 曾 允 志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曾允志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陳 雅 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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