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花小字第253號 原 告 順益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廖炫舜即悅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95年度花小字第25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5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曾允志 通 譯 白佩尹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零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 允 志 法 官 陳 雅 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法院書記官 曾 允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