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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53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燁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元祥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53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下午12時41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到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元。

訴訟費用壹仟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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