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53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元祥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53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下午12時41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到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元。
訴訟費用壹仟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