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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陳燁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祥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53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0月4日下午12時41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元。 訴訟費用壹仟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法 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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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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