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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53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元祥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53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上午12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53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上午12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

理由要領:

一、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花蓮市○○○路286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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