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戊○○ 號 達辰企業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 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關於「達辰企業工程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達辰企業工程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