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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陳燁真

  • 原告
    甲○○
  • 被告
    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戊○○ 號 達辰企業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 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關於「達辰企業工程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達辰企業工程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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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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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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