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燁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正皓紙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捌萬肆仟參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各項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經由訴外人億昌興紙業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684,330元,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屢經催討,被告均未置理,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件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由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  │  金  額  │付款人    │提示日即利息│
│    │          │(新台幣)│          │起算日      │
├──┼─────┼─────┼─────┼──────┤
│一  │94年10月5 │87,320元  │花蓮市農會│94年10月5日 │
│    │日        │          │信用部    │            │
├──┼─────┼─────┼─────┼──────┤
│二  │94年10月15│161,500元 │花蓮市農會│94年10月17日│
│    │日        │          │信用部    │            │
├──┼─────┼─────┼─────┼──────┤
│三  │94年10月20│96,670元  │花蓮市農會│94年10月20日│
│    │日        │          │信用部    │            │
├──┼─────┼─────┼─────┼──────┤
│四  │94年11月15│93,870元  │花蓮市農會│94年11月15日│
│    │日        │          │信用部    │            │
├──┼─────┼─────┼─────┼──────┤
│五  │94年11月5 │150,000元 │花蓮市農會│94年11月7日 │
│    │日        │          │信用部    │            │
├──┼─────┼─────┼─────┼──────┤
│六  │94年10月15│94,970元  │花蓮市農會│94年11月17日│
│    │日        │          │信用部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