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簡字第28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花簡字第285號
- 原告
- 麒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簡字第28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下午5時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簡淑芳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開立予原告之支票五張,均遭退票,經原告催告被告給付,均杳無音訊,其債權未得解決,爰依票據付款請求權請求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事項,為被告所認諾,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八四條、第三八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紀 龍 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院書記官 紀 龍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