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佑岩企業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被 上訴人 啟順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 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民國95年10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