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佑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號
- 被上訴人
- 啟順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民國95年10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