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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陳燁真

上訴人
佑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
啟順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民國95年10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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