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簡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花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增基即隆盛水電工程行 相 對 人 益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莊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取回提存物事件,經聲請人以花蓮國安郵局存證信函第1179號函請相對人行使權利,詎上開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為公示送達云云。 三、查:本件依聲請人所述及存證信函回執之記載,係寄至相對人公司事務所之址,因「招領逾期退回」,有存證信函及回執聯、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招領逾期」與住居所不明之情形有別,並不能即推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且聲請人未依法向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送達,是聲請人依民法第97條規定聲請公示送達,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