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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4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花小字第492號

原告
花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東縣,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發生地亦在台東市,有筆錄一份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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