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49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花小字第492號
- 原告
- 花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東縣,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發生地亦在台東市,有筆錄一份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