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玉簡字第3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玉簡字第39號
- 原告
- 來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通知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550元,此項通知書已於96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