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花小字第492號原 告 花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東縣,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發生地亦在台東市,有筆錄一份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