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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簡字第517號

返還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劉柏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花簡字第517號

原告
澧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劉柏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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