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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字第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  字第  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告
勝邦興業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95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96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勝邦興業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96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前開第二、三項如其中一被告已履行給付,他被告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玖拾肆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陸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僅列乙○○為被告,依票據關係請求乙○○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845,000元及遲延利息,嗣於96年6月8日具狀追加勝邦興業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勝邦公司)為被告,併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下原告之訴之聲明所載,有起訴狀、民事追加暨言詞辯論準備書狀各1份可參(本院卷5、26至27頁),而原告為訴之追加前後所依據者均為被告乙○○向其借款未償,其持有附表所示支票3張之事實,依據前述說明,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應予准許。又原告併依票據關係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且請求金額逾50萬元,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併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乙○○為被告勝邦公司之負責人,因向原告借款而積欠債務,並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3張,交原告充作清償方式,惟原告屆期提示支票,均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被告乙○○為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之發票人,被告勝邦公司為附表編號3所示支票之發票人,原告自得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另被告乙○○就附表編號3所示支票部分,雖不負票據責任,但仍應負清償借款之責,原告自得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清償該款及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且此項請求與被告勝邦公司應負之給付義務,如有一項已經履行,他方則免給付義務。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主文第2項遲延利息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5月3日起算),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張、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657、1658起訴書1份為證,復聲請本院調閱花蓮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656號偵查卷核閱無誤,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非公示送達),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參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復依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3項所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就第2、3項請求如其中一被告已履行給付,他被告免給付之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民事庭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紀龍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票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提示日  │付款人      │發票人  │
│號│      │(新台幣)│        │        │            │        │
├─┼───┼────┼────┼────┼──────┼────┤
│1 │008890│60萬元  │95年6月 │95年7月 │保證責任花蓮│乙○○  │
│  │      │        │30日    │12日    │第二信用合作│        │
│  │      │        │        │        │社中山分社  │        │
├─┼───┼────┼────┼────┼──────┼────┤
│2 │013772│245,000 │95年7月 │95年7月 │保證責任花蓮│乙○○  │
│  │      │元      │10日    │12日    │第二信用合作│        │
│  │      │        │        │        │社中山分社  │        │
├─┼───┼────┼────┼────┼──────┼────┤
│3 │206034│200萬元 │95年12月│96年1月 │保證責任花蓮│勝邦興業│
│  │      │        │31日    │29日    │第二信用合作│國際有限│
│  │      │        │        │        │社中山分社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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