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小調字第10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花小調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泰易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日發函通知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通知已於97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