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聚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在地在台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