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97年度玉小字第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楊碧惠楊碧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銘寬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97年度玉小字第8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劉芷妍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0,277元,及自民國97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