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小字第30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花小字第305號
- 原告
-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24日下午2時22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具狀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76,617元中,工資、零件、烤漆分別支出多少元之證據(應為花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證據),逾期不予審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