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小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花小字第305號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24日下午2時22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具狀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76,617元中,工資、零件、烤漆分別支出多少元之證據(應為花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證據),逾期不予審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鄭光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