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小字第30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鄭光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花小字第305號

原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24日下午2時22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具狀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76,617元中,工資、零件、烤漆分別支出多少元之證據(應為花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證據),逾期不予審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鄭光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