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 原告
- 棧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號
- 被告
- 蔣東展即築巢歐化廚櫃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97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以萬泰商業銀行花蓮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161,700元,發票日為民國97年1月31日之支票1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件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