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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燁真

原告
永日建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聯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執有訴外人伯軍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伯軍公司)所簽發,經由被告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下稱系爭本票),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632,000元,詎到期提示不獲兌現,屢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等語。

㈡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32,00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對於系爭本票之真正及其於系爭本票上背書乙節不爭執,惟辯以:

㈠系爭本票係訴外人伯軍公司向原告分期購買機具之延繳,經雙方同意重整後之款項,然原告未依前揭協商時所允諾,退回之前因分期所交付未兌現之支票(套票),故訴外人伯軍公司未依本票金額逐筆兌現。又原告應先行向訴外人伯軍公司請求給付,始得向本公司提出給付要求,故原告直接向被告請求,有違公平原則,已侵害本公司權益。

㈡事實上訴外人伯軍公司係靠行被告,其因沒有使用支票,所以都使用被告簽發之支票支付貨款,惟票款係由伯軍公司支付原告。

㈢系爭本票係由訴外人伯軍公司簽發,交由被告背書後,才交給原告。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本票除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外,依背書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此為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30條、第37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所謂背書之連續性,係指就記名票據,自受款人至執票人,應以受款人為第一背書人,背書於形式上始終連續不斷之謂(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939號、63年台上字第1272號判例可資參照)。

㈡經查:系爭本票係由發票人伯軍公司開立,記載原告為受款人,交由被告背書後,再交付予原告收執乙節,為兩造在庭所不爭執,並有系爭本票8紙在卷可稽,堪信屬實。然系爭本票既載明受款人為原告,即屬記名式票據,故縱如原告所稱其取得系爭本票時,被告即已在該本票背書,但票據法第37條所謂背書之連續,係指自第一權利人即「受款人」以迄於最後之被背書人之背書不相間斷而言。系爭本票背面既無原告之背書,則原告對被告並未有背書,故就整張票據而論,其背書自屬不連續。則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原告自不得執此背書不連續之本票,向被告行使票據上之追索權。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背書人責任,給付系爭本票票款共計632,00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均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
├───┼───────┼──────┼───────┼─────┼──────┤
│  1   │96年8月29日   │79,000元    │96年9月15日   │同到期日  │CH116761    │
├───┼───────┼──────┼───────┼─────┼──────┤
│  2   │96年8月29日   │79,000元    │96年10月15日  │同到期日  │CH116762    │
├───┼───────┼──────┼───────┼─────┼──────┤
│  3   │96年8月29日   │79,000元    │96年11月15日  │同到期日  │CH116763    │
├───┼───────┼──────┼───────┼─────┼──────┤
│  4   │96年8月29日   │79,000元    │96年12月15日  │同到期日  │CH116764    │
├───┼───────┼──────┼───────┼─────┼──────┤
│  5   │96年8月29日   │79,000元    │97年1月15日   │同到期日  │CH116765    │
├───┼───────┼──────┼───────┼─────┼──────┤
│  6   │96年8月29日   │79,000元    │97年2月15日   │同到期日  │CH116766    │
├───┼───────┼──────┼───────┼─────┼──────┤
│  7   │96年8月29日   │79,000元    │97年3月15日   │同到期日  │CH116767    │
├───┼───────┼──────┼───────┼─────┼──────┤
│  8   │96年8月29日   │79,000元    │97年4月15日   │同到期日  │CH1167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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