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李錦銘即納大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070元,經本院於 民國97年11月4日通知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97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