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燁真

原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李錦銘即納大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07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通知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97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