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324號
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花小字第32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國庫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字第324號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劉育帆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陸拾參元。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