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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簡他調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陳鈺林

  • 原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花簡他調字第45號原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二、並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 三、提出被告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四、提出被告甲○○之戶籍謄本。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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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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