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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324號

給付修理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鈺林陳鈺林

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花小字第324號

原告
乙○○○○○○
被告
國庫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字第324號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劉育帆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陸拾參元。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李惠穎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陳鈺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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