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簡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花簡字第440號原 告 大禹土木包工業即廖恩德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大禹土木包工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三、兩造應陳報證人周明松之地址,或偕同證人周明松到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