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簡字第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花簡字第70號

原告
禹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4日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繳納不足之裁判費3,300元,該通知已於98年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