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簡他調字第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柏駿劉柏駿

聲請人
安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廖恩德即大禹土木包工業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簡他調字第1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下午3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調解委員 丁○○調解委員 甲○○到場調解關係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代 理人 乙○○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5月4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肆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法  官 劉柏駿

  書 記 官 蔡芬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劉柏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