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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簡他調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劉柏駿劉柏駿

聲 請 人 安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廖恩德即大禹土木包工業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簡他調字第1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下午3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 記 官 蔡芬芳 調解委員 丁○○ 調解委員 甲○○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代 理人 乙○○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5月4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肆仟元。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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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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