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簡聲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花簡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見公示送達聲請狀所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之戶籍地為送達而遭退回一節,固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存證信函信封各一件為證。然依上開存證信函信封註明退回理由為「招領逾期」,並非「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尚難遽認相對人有不能送達之情形,此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