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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簡聲字第20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雅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花簡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見公示送達聲請狀所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之戶籍地為送達而遭退回一節,固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存證信函信封各一件為證。然依上開存證信函信封註明退回理由為「招領逾期」,並非「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尚難遽認相對人有不能送達之情形,此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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